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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本次疫情导致湖北企业大面积停工停产,小微企业的正常复工受到影响。对此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中国银行内控制度完善、小微企业贷款和委托贷款经验丰富等优势,实施详尽的贷前尽职调查,严格核查其在疫情影响下的生产运营情况,并运用中国银行自营小微企业贷款客户评级系统、综合收益测算工具等技术手段,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单户小微企业委托贷款的合理利率、贷款期限等要素;贷款存续期内,发行人和中国银行会加强贷后管理,尽早识别可能的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力争通过上述手段选取相对优质的小微企业,确定合理的风险定价和期限,将不良率降到最低。同时,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发行人和中国银行会要求小微企业提供有效增信措施;贷款到期后,对借款人不能偿还的贷款实施催收、清收、资产保全、诉讼等,降低发行人代偿风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的规定,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政策衔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在2021年继续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的规定,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政策衔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在2021年继续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公司位于湖北省黄石市,2020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本期债券公司主体评级为AA,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项评级为AAA。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中2.4亿元由发行人通过本期债券资金监管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向位于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或者经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其他区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1.6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本期债券发行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中国银行作为上市银行,具有丰富的信贷经验及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中国银行黄石分行从业务管理、风险审核、操作流程等方面均采取了有效的隔离措施,确保建立小微债委贷资金及银行自营贷款资金间“防火墙”,确保实现资金和业务“双隔离”。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1)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2)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3)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4)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5)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6)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7)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8)以委托人账户透支办理委托贷款业务;(9)就委托人存入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的资金出具存单、签署存款合同;(10)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经营范围:园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产业投资、开发及经营;工业、商业、房地产业、旅游业投资、开发及经营;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社会发展项目建设、城镇化建设及投资开发;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城市海绵工程投资建设及投资开发;从事政府授权的社会公共资源(冠名、广告发布、停车收费等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及高新区域范围内企业(产业)投融资、委托贷款及管理;土地资源开发经营;场地、厂房、门面房、车库等租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及充电塔建设、运营及维护。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负责“两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及纪检联络等日常工作;负责党建、组织、宣传、人事、工会、人力资源管理、干部职工培训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效能、社会管理创新、防汛抗旱工作;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考察及中层后备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的组织筹备及纪要、决议起草工作;负责组织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协调公司各部室及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督办、检查公司有关决议、决定和重大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公司党委章、行政章、合同章等印鉴管理工作;负责文件起草印制、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报刊杂志的订阅分发和信件发放工作;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工作;负责来客接待、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黄石大冶湖联合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大冶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928W333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长乐大道1号5区9-10楼,法定代表人柯寻灵,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产业投资、开发及经营;工业、商业、房地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开发及经营;从事政府授权的社会公共资源(冠名、广告发布、停车收费等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及“一区多园”区域范围内企业(产业)投融资;风险投资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服务);土地资源收购、开发、经营;办公用房、场地、厂房、门面房、车库租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从事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矿产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刘海睿,男,1987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10月参加工作,2010年7月加入中国。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在大冶市财政局罗家桥财政所工作;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在大冶市委办公室督查室工作;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任大冶市委办公室督查考核科副科长;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任大冶市委办公室督查考核科科长;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任大冶市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任大冶市委办公室总值班室副主任;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任湖北大冶湖高新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湖北大冶湖高新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
根据发行人2018-2020年审计报告,公司2018-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6,731.16万元、78,042.79万元和79,107.05万元,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报告期内,该业务板块收入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9.98%、82.20%和76.46%。公司2018年-2020年实现毛利润分别为11,367.12万元、22,025.10万元和24,990.06万元,随着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不断发展以及入园企业的逐年增多,预计公司未来盈利状况将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公司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和毛利润呈稳步增长的趋势,2018-2020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润的构成情况如下表:
发行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均签订了业务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承接的项目主要有城西北工业园、重点工程工业园、攀宇工业园、大广高速、新城区、两湖一园尹家湖改造工程和铜都国际农贸市场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确认存货175,037.22万元、63,893.78万元和138,658.64万元,根据原材料投入、支付的工程款、人工费用以及土地成本等项目支出作为入账依据。每年末,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按照发生的实际支出成本并加计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出具工程项目产值确认函,确认当年发行人应收代建项目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项目产值分别为60,041.67万元、64,150.29万元和60,481.51万元。
发行人借款业务主要用于支持园区重要的招商引资企业,推动高新区快速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故发行人的借款业务属于民间借贷,无需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根据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公司可从事高新区域范围内企业(产业)投融资和委托贷款及管理业务,符合工商部门的监管要求。发行人借款业务款项均来自于自有资金,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签署了借款业务合同,借款利息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在7%-8%之间,不属于以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借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并根据企业资质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担保人、提供抵质押物等,业务开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无效情形。发行人也积极履行业务过程的监控职能,对于发现问题的部分积极采取催收、仲裁、起诉或抵押物拍卖等手段。
从长期偿债能力来看,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7.60%、46.77%、49.97%和49.46%。资产负债率在报告期内持续上升,但仍处在较低水平,表明公司存在较高额度的承债空间。报告期内,公司负债规模增加速度较快,2018-2020年和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负债总额分别为528,088.12万元、802,824.03万元、 1,006,561.24 万元和1,041,578.27万元;另一方面,公司资产规模也保持着高速的增长,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资产总额分别为1,404,313.75万元、1,716,354.20万元、2,014,314.37 万元和2,105,706.67万元,资产规模增长主要得益于发行人经营良好,存货规模不断增加,同时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取得当地的优质资产;此外,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较大且稳定增长。未来,随着发行人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和业绩的稳步提升,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仍将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设置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投保是国内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的主要业务为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性担保、金融担保和履约类担保等。除担保主业外,中投保亦开展部分投资业务。投资业务采取谨慎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管理,为担保主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盈利模式方面,就融资性担保业务而言,其收入来源主要是担保客户获得融资后向担保客户收取的担保费。就履约类担保业务而言,中投保通过节省被担保人的保证金占用成本来获取担保费。就金融担保业务而言,中投保通过运用自身高等级信用评级及雄厚的资本实力为客户提供增信服务,收取增信费。就投资业务而言,中投保主要以投保结合模式,按照担保业务理念和严格流程承做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项目综合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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